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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江西住建云平台新版企业资质业务系统上线运行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8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全面深化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放管服”改革,推进有关行政事项“一次不跑”网上办,我厅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江西住建云平台”,正在开发新版企业资质申报审批业务系统。为确保各业务系统顺利上线,现就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办理部门电子印章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254号),我省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证书等16项证照均将实行电子化。通过我厅开发的新版各类企业资质申报审批业务系统,各审批部门对申请业务审批同意后,系统即自动生成加盖审批部门行政公章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此外,新版企业资质业务系统均将实现“一次不跑”网上办,具有初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也需在业务申请电子表上加盖行政公章电子印章。

  (一)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及初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填写好《电子印章采集表》(附件1),与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一并在7月11日前报至我厅行政审批处。

  (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行政审批权限及初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填写好《电子印章采集表》(附件1),与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一并在7月30日前报至我厅行政审批处。

  (三)我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材料,统一安排制作行政公章电子印章,导入“江西住建云平台”。

  二、重新配置审批人员权限

  新版业务系统上线后,审批流程将发生相应变化:一是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的所有申请事项不再经过县(市)一级受理转报;二是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及相关开发区(新区)负责审批的申请事项,审批流程调整为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审批完成即自动签发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三是我厅负责审批的申请事项,各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受理转报的办理流程调整为受理—审查—审核。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本部门所有涉及审批的人员及权限进行梳理和优化,并填写《江西住建云政务服务平台用户信息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于7月11日前报我厅,我厅将据此在“江西省住建云平台”中予以配置。今后,如有人员或权限发生变化,也可填写该表报我厅进行调整

     三、尽快办结当前业务申请

   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当前业务系统中的历史数据将全部导入至新版业务系统中,由于数据格式不同等原因,仅能导入已办结的业务数据,数据迁移将按照“办结一批、迁移一批”的方式分批实施。请各地各部门加快审查工作进度,尽快办结已受理的业务申请,近期重点加快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业务办理。

  联系方式:

  厅行政审批处,邹凌,0791-86226092,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一路16号

  厅信息中心,王云珂,0791-86382587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8日


附件1

电子印章采集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使用场景

□ 行政审批职能 £受理转报职能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行政公章印章采集(油印适中,印章清晰,每枚印章采集两个样本)

 


















附件2

江西住建云政务服务平台用户信息表

单位名称:          (盖章)              时间:    

企业资质类型:       (仅填写1项,如具有多项资质类别的审批权限,请分开填写)

服务电话:                 服务地址:

序号

部门名称

职务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业务办理权限

厅批业务办理权限

备注

1

审批

(示例)

科长

**

136****8888

362124******095213

受理审查

审核审批

受理审查

审核 

 

2

 

 

 

 

 

 

 

 

3

 

 

 

 

 

 

 

 

4

 

 

 

 

 

 

 

 

填写说明:1、“企业资质类型”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等;2、“本级业务办理权限”:请填写由本单位负责审批资质的业务办理权限,如受理、审查等;3、“厅批业务办理权限”:请具有我厅负责审批事项初审职能的单位填写该人员的业务办理权限;无初审职能的单位不需填写;4、“备注”:如有特殊需求,可在该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