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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备案序号:赣ICP备05008043号-1 赣公网安备 36010802000185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
1、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设区市及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行政审批局审批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该文所列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除资质证书简单变更事项,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等事项申请停止受理。
3、企业提交的申报部批资质的报告是否有固定格式?
答:没有固定格式,报告对申报事项表述准确即可。可参考以下文本:《参考文本》。
4、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技术装备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5、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6、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7、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
8、申报资质时填报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时,对应资质类别填报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为该资质类别的技术负责人,其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该资质标准要求,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9、企业申请建筑施工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答: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当为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以上的工程项目。
房建、市政类工程业绩项目: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完整,且均为B级及以上或基本信息、业绩技术指标均为B级及以上。业绩规模指标应对照资质标准有体现。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对施工许可不作硬性要求。
10、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如何认定?
答: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当为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以上的工程项目。
个人业绩应在相应B级以上版块中体现个人信息。如项目经理应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中体现或业绩技术指标中体现。技术负责人业绩应在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竣工验收(相关人员信息)中体现或在业绩技术指标中体现。业绩规模指标应对照资质标准有体现。
11、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答:《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能认可。
12、同一工程业绩可否同时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标准》中分别为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13、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14、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15、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6、标准中建筑工程高度、层数如何计算的?
答:建筑工程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7、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18、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19、保密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20、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建造师,或不具备建造师资格,或超越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2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答:不可以。
22、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实施意见》附件4-1。
其中,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中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3、职称人员职称证遗失后非法仿制职称证件,建筑业企业将该证件用于资质申报是否会认定其职称。
答:不予认定。职称证遗失后应到证书核发机关办理遗失补办,非法仿制职称证件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行为,在资质申报中涉及违法违行为的一律不予认定。
24、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25、赣建审批〔2022〕110号文印发后,如何办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有什么要求?
2022年12月6日起,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含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都可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提交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企业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26、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业绩不少于2项。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27、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工程业绩指标申报。企业申报的该项代表工程业绩是一项单位工程,无论满足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一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且每一单位工程分别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可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如: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某小区有A、B、C、D四栋楼,其中A楼用作楼层数指标业绩申报,剩余的B、C、D楼可用作建筑面积指标业绩申报,分别考核相应指标。
28、考核个人业绩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累计指标是如何考核的?
答: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29、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提交哪些社保证明材料?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要求,首次申请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增项、升级、延续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要求,企业无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0、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1、主要人员社会保险是否必须由资质申报企业缴交?
答:是。主要人员社会保险必须由资质申报单位缴交,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此外,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32、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答: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但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职称按照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33、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34、职称证书是省外的,或者是非国有的,该人员是否可以用于申报资质?
答:可以,其职称证书必须真实有效且资质申报单位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35、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36、企业办理资质吸收合并时,如何选择一年有效期或五年有效期?
答:企业无法在申报界面手动选择,而是根据被吸收企业工商注销登记状态来判定。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在合并后企业未取得被吸收企业相应资质前,在资质有效期内,可重复提交吸收合并申请。
企业资质只能被一家企业吸收,但一家企业可以同时合并多家企业。
37、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认定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审批〔2024〕52号),202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申请事项,使用技术职称人员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提交资质申请后,我厅将对技术负责人业绩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业绩核查时间依法不计入资质审查期限;使用注册建造师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在资质申请时应提交建造师注册轨迹截图。
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扫脸确认建立相应时长的聘用关系。其中,技术负责人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38、企业在聘用技术负责人时,如何辨别技术负责人业绩的真实性?
答:企业在聘用技术负责人时,应对其开展背景调查,如能否提供业绩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支付宝中个人社保权益单、工资发放流水、建造师注册轨迹截图、申报业绩的现状照片(照片中需显示地理位置信息)等用于佐证主持完成相应业绩的材料。如有需要,涉及省外业绩,可提交业绩核查申请(申请报告参考文本),我厅帮助企业发函至业绩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