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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发布时间:2025-06-16 浏览次数:1245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字〔2024〕7号)、《关于做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换证)工作的通知》(赣建办文〔2024〕119号)、《关于做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赣建审批〔2024〕58号)。

2.上述文件在何处查询下载?

答:(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公开专栏“规章库”;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公开专栏“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3)《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政策发布;

(4)《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做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换证)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江西数字住建网站(https://zjy.jxjst.gov.cn/)“文件通知”栏目。

3.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具体申报条件可查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范围限于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进行的检测。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不在本资质申报范围内。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哪里提交资质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进入申请页面。点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对应的“立即申请”按钮,选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换证)”事项,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全程网办,无需提供纸质材料。为简化检测机构申报材料,资质审批系统与相关数据库对接,自动获取企业工商信息、人员社保信息和“江西住建云平台”人员库中的人员信息、身份证、职称证、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信息表(测试合格证)等。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证明及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信息表(测试合格证);

(3)《资质标准》中《主要人员配备表》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信息表(测试合格证),其中技术职称人员还需提供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证明;

(4)检测报告批准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

(5)《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佐证材料;

(6)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7)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过渡期到什么时候?

答: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已按旧资质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在此前重新核定资质。

6.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发生重组分立、合并、改制,如何申请重新核定检测机构资质?

答: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发生重组分立、合并、改制的,可在本次重新核定(换证)工作中一并办理。除按问题4中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检测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2)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3)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4)检测机构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等)。

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如何分类?

答: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9 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专项如何对应?

答:详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类别换证对照表》:

原资质类别

换证对应资质类别

1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地基基础

2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3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

4

钢结构工程检测

钢结构

5

建筑节能检测

建筑节能

6

室内环境检测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7

设备安装工程检测

建筑节能

8

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

建筑节能

9

见证取样检测

可从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三类中选其一进行换证


桥梁及地下工程不在本次重新核定资质范围内,后续需按照增项申请申报。

9.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吗?

答: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10.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法》的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是《公司法》的适用对象。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对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有什么要求?新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哪些?

答:质量检测经历是指在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年限。

机构首次申请检测资质可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3个专项类资质。

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个专项类资质的,需具有3年及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申请综合类资质的,需具有15年及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12.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对检测场所有什么要求?

答: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检测工作场所,其检测工作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各场所均应满足以下规定:

(1)检测机构对其检测场所应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并能提供不动产权证属证书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如租用,租用期限应覆盖本次资质申请期,且不少于1年;

(2)检测机构设立多个场所的,可在本次重新核定(换证)中同时申报。各场所至少符合1个专项资质标准要求,所需人员和仪器设备需另行配置,不得重复使用和计算,并专设相应的报告批准人,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应符合检测活动要求;

(3)当机构申请的某专项类检测资质中,如部分检测项目或检测参数(含可选)因场地限制、环保等要求,涉及使用大型特殊设备、燃烧性能检测设备方可开展检测活动时,允许机构申请分开设置检测场所。新设置场所为该专项类检测资质场所的补充,须位于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划内且只能设置一处,有关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及质量体系运行管理等为该专项类检测资质服务。机构进行资质申请时,无需将新设置场所作为独立单位申报,但在填写专项场所地址时需注明“(含一处独立场所)”,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及新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13.检测参数对应多个方法标准时,机构应怎样选择?

答: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

1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经历怎么认定?

答:检测机构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

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核检测经历。

15.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时的主要人员有哪些,对这些人员的年龄和社会保险有何要求?

答:申报时的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主要人员年龄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由本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机构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可。大专院校所属检测机构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社会保险可由所在单位缴纳。

16.同一主要人员持有多种证书,是否可以在同一检测专项资质中作为不同人员考核?

答:资质申请中主要人员持有多种证书的,考核要求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个人;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信息表(测试合格证)的,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考核;

(3)同一注册人员持有多本注册证书的,在同一检测专项资质中只能作为一名注册人员进行考核,若该人员同时持有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信息表(测试合格证),也可作为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4)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17.《资质标准》中关于技术人员如何考核?

答:技术人员总应满足《资质标准》附件一“主要人员配备表”中的人数要求,应提供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信息表。其中技术职称人员还需提供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证明。

标准中的中高级职称人员不重复计算,例如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资质要求“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4 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2 人”,企业具有2名高工+2名工程师、3名高工+1名工程师或4名高工均予以认可。

18.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人员是否可以作为相应职称人员考核?

答: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所列职业资格的,可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有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中的学历资历条件)。《目录》中,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人员属于有符合相应职称试行条例要求的,取得试验检测师人员要认定为工程师,应提交相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的学历资历条件证明材料。

19.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方式是怎样的?

答: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和书面评审。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申请、增项申请、综合资质申请、延续申请、重新核定申请、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许可条件和要求的变更申请等情形。书面评审适用于已获资质许可,进行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申请(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许可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延续申请等情形。

20.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对仪器设备有何要求?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检测机构所有的仪器设备应为自有,且不得多场所共用,大型可移动检测设备应在显著位置粘贴清晰、不易脱落的本机构标识。企业需提供与申请表中的主要仪器设备相对应的检定/校准证书、权属证明(如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等。现场评审时应核查仪器设备是否在显著位置粘贴清晰、不易脱落的本机构标识。

21.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现场评审包括哪些内容?

答:专家现场评审内容包括:对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许可要求的审查。

22.各参数检测能力确认方式有哪几种?

答:主要包括现场试验、利用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以及现场演示、查阅记录和报告、核查仪器设备配置共6种方式。其中,通过“现场试验”“利用能力验证”中的任一种方式即可确认该参数检测能力;当利用其他4方式进行确认时,需至少采取两种方式同时进行,结果一致方可确认。

23.外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进赣备案如何办理?

答: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新版)的省外检测机构,在江西省行政区域承接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

省外检测机构进赣,应按《资质证书》中许可的全部检测专项内容,或某一专项全部检测项目进行备案并具备其资质要求的全部检测参数检测能力。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检测资质证书以及在省内的从业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查验,按照《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满足要求的,发放《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赣备案登记证》。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赣登记证有效期期满后,应重新办理省外检测机构进赣信息备案登记。

省外检测机构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赣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含附表);

(3)省外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任命进赣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证明及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信息表、社保证明文件;

(4)分支机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信息表,其中技术职称人员还需提供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证明、社保证明文件;

(5)分支机构检测报告批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文书、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文件;

(6)分支机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佐证材料;

(7)分支机构办公、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8)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24.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0条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后,在有效期内存在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0条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其资质证书到期后不予延续。如检测机构仍需申请资质的,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5.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逐级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促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完成整改后,检测机构应申请资质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重新核定时需对限期整改的所有资质项进行核定。重新核定合格的,核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未在限期整改时间内申请重新核定或重新核定未通过的,企业相应资质失效。企业资质失效后再申请该项资质时,原有资质全部失效的,按首次申请办理;部分资质失效的,按增项申请办理。